人生經濟學-第十一章 「共用財」的迷惑
吳惠林(文接7月21日A6版)
我們在上文已就燈塔這個有名的經濟歷史實例做過簡單提示,也對國防和治安這兩項經濟學教科書裡的典例做了反思,都得到:兼具近似上述兩種特性的物品,由政府來提供不一定合適的結論。其實,知識和電視節目也都近於具備這兩樣特質的例子,但很明顯的,民間製作的電視節目及出版品,都比政府提供的好看、受民眾歡迎,也當然對人民的福祉較有貢獻了。所以說,兼具這兩種特性的物品必須由政府提供,否則量會不足、甚至不會出現,一定是言過其實的,因而目前將此種物品以「公共財」稱呼,其易被立即認定為必須由政府供應,著實是個很不適當的用詞,換以「共用財」稱之雖也不是很恰當,但應較公共財來得名符其實。當前臺灣社會到處充斥政府(公家)供應的物品,其中合乎「共用」又「不能排他」特性者,可以說少之又少,而將公共財正名之後,是否會有所改善?「公共財」是由「Public Goods」直譯過來,是1970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薩繆爾遜(P.A.Samuelson)在1953年以精湛文章提出來的。張五常教授明指其錯誤,他用薩繆爾遜的原話解釋說:「在燈塔的例子中值得我們注意的是,燈塔的經營者不能向得益的船隻收取費用,這使燈塔宜於被作為一種Public Goods(張教授指出此名詞誤導讀者,因為此時所指的並非共用財特徵);但就算是燈塔的經營者以雷達偵察的方法,成功地向每一船隻收費,為社會利益計,要像私人物品(張教授又指此時用Private Goods一詞,再加誤導)那樣地以市價收費並不一定是理想的。為什麼呢?因為對社會而言,向多一條船隻服務的額外費用是等於零(張教授指出這才是共用財的特徵,跟難收費是兩件事。他又說薩繆爾遜是Public Goods的創始人,但在這段文字中把這個詞用得太早了,以致誤導,他也推測中文譯為公共財,很可能是因為這段文字引錯了的。)……。」這一段文字明確地顯示,共用財的真正特色應是其使用的「邊際成本為零」,並不是收費困難,但由此特色推得需由政府供應讓民眾「免費」使用,卻無疑是頗值得商榷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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